1、骨龄是调整身体大小、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测量数据的尺度:
儿童少年运动员是一个具有高选择性的群体。在选择过程中,主要的参考因素是身体大小、技术水平、运动素质和生理功能水平。但是在相同生活年龄的儿童少年,发育成熟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而发育成熟度又与这些参考因素高度相关。因此,在选择儿童少年运动的综合评价中,应当以骨龄调整身体大小、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测量数据,也就是说应当在相同骨龄下进行比较。例如,我国制订的运动员科学选材标准(曾繁辉等,1992)使用了骨龄分组,对各测量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得出评价标准。
2、发育成熟度与运动能力关系的性别差异:
在青春期前,男女儿童发育成熟度与身体大小、运动素质等之间的关系相似。但进入青春期后,仅在男少年仍然存在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因而,在大部分运动项目的男少年运动员中发育提前者仍然占有很大的比例。在青春期后期,由于晚发育者赶上生长,运动能力迅速提高,进入优秀少年运动员队伍的比例逐渐增加,而部分早发育而提前发育成熟者,由于运动能力自然发展的潜力耗尽,运动成绩增长缓慢而逐渐退出优秀少年运动员队伍。这种普遍现象提示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发现那些晚发育而运动能力较高的男少年运动员。尤其要重视16~18岁男少年运动员的骨龄、运动能力的综合评价,因为这个年龄段是估价男少年运动员能否成为优秀运动员的关键阶段。而在女少年运动员则不同,在进入青春期后发育成熟度与运动素质基本无相关,运动能力自然增长的潜力很小,在12~14岁,就能够根据女少年运动员的身体形态、运动素质、身体机能估价是否有利于从事特定运动项目。所以,对女少年运动员应当特别注意12~14岁年龄段的综合评价。
3、在少年运动竞赛中以骨龄分组有利于优秀少年运动员的队伍建设:
在生活年龄相同而生物年龄不同的儿童少年,运动能力存在显著差异。这种普遍的生物学现象曾导致许多科技工作者提出少年运动竞赛应以骨龄分组的建议。因为以骨龄分组竞赛不仅更能体现运动竞赛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也能够避免少年运动员生活年龄虚假问题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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